最近,世界零售帝国沃尔玛又在美国官司缠身。虽然案子刚刚开始审理,但其中所涉及的司法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对于我们思考中国相关的制度改革颇有参照意义。
据《华尔街日报》报道,一位现年77岁的前沃尔玛女职工,2005年在工作场所摔倒受伤,手腕和拇指一直有痛感。争议发生在她受伤后。根据沃尔玛的制度,受伤员工都要到一家全国性医疗公司Concertra经营的诊所就医。这位女职工看了两位专家后要求看另外一位外科专家时,据说被这家医疗公司所延迟。另外,法官发现,这家医疗公司还给了这位医生一份“规程提示”,称按摩疗法的费用不在报销之列,该医生如果使用理疗五次以上,就需要到沃尔玛有关部门咨询,或把病人转给其他医生。
这是美国医疗体系中非常常见的案例:你有医疗保险,但医疗保险的规格根据购买费用而有所不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的费用能报销,有的不能。如果你的雇主给你买的保险不够昂贵,有些项目就可能报销不了。显然,沃尔玛和这家大医疗公司订下了比较便宜的合同,省了不少保险费用。不过,在这种工伤案例上,如果既有的保险规格不能满足需要,沃尔玛也并非拒绝治疗,而是要职工履行审批手续。沃尔玛声称,给医生的“规程提示”是这个系统运行的惯例,并无削减职工医疗之企图;并指出,在此案发生的科罗拉多,有数百名职工的就医标准超出了既定的保险范围,都获得批准,有位职工甚至接受了475次理疗。但这位女职工认为沃尔玛为了节省医疗费用,拖延了她的治疗过程,致使她手腕和拇指现在还疼,最终和7000多位沃尔玛的前雇员和现职工一起提出集体诉讼。
此案如何终了,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是,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的司法制度对职工的保护有多么严格。沃尔玛有权和大医疗公司合作,就像我们的“合同医院”制度一样,把伤病的职工送到那里统一就医。但是,根据《劳动补偿法案》,一旦发生工伤,沃尔玛则不得干预职工选择医生和疗程的权利。也就是说,职工觉得哪个医生好、该用什么疗程或药,都可以自己决定,沃尔玛只能跟着埋单。所以,沃尔玛为自己辩护根本不敢提什么保险包不包的问题,而是说,我们并不想阻碍她在保险之外的进一步治疗,但干什么总应该有个审批手续,而且一般都会通过。否则,手腕受点伤,就要求到佛罗里达休假治疗,那医疗费用就成无底洞了。
由此,我们也可以自问:现阶段,中国工人是否有想去哪里看病就去哪里看病、想找哪个专家就找哪个专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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