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生被曝行贿药监局官员 许可证成外资“命脉”

 行业动态     |      2012-12-27 16:11

    每经实习记者夏冰发自上海

  昨日(6月2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悉,有媒体曝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张敬礼被“双规”,疑为涉及中纪委调查强生(上海)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强生医疗)等多家医药企业医疗器械行贿案件而被举报牵扯出。

  对此,强生(中国)医疗器械公司回应称,对这种猜测性的报道不予评论。

  昨日,记者试图联系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但对方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而药监局新闻处处长申晨的手机也无人接听。随后,记者致电药监局新闻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所有和此事相关的信息都有待中纪委发布。另外,尚不清楚张敬礼免职后,将由谁来接任其工作。

  许可证成外资“命脉”

  公开信息显示,美国强生公司的业务包括制药、医疗器材和诊断和消费品三大领域。上海强生,是美国强生集团在中华独资企业,总部设在上海,由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拳头产品主要是电子血糖仪。

  据一位资深医疗器械代理的人士称,目前中国市场上的血糖仪以原装进口产品为主,国产血糖仪仅占国内市场的35%。其中,外资品牌血糖仪有目前强生、罗氏和雅培,而强生与罗氏制药几乎垄断了一半以上的市场。

  据该人士还透露,由于血糖仪属于二类医疗器材,原则上属于省级药监局审批,但对于类似强生、西门子和GE等众多国际企业的进口产品,如果要在国内生产,国外办的许可证手续在国内是不予承认的。持有国外许可证的医疗器械生产商,在中国拿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需要按照三类标准,到国家药监局备案,而该许可证是每四年过期,四年后要重新报批换证,拥有这唯一的审批监管权的正是国家药监局。

  因此,这些外资医疗器械生产商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都不得不和国家药监局打交道。

  有媒体曾报道称,血糖仪已经上市很多年,属于老产品,一年能卖好几亿,因此存在着大公司拿几十万元“插队”领证,提早一年就赚回几亿。目前,中纪委查的医疗器械行贿案,包括上海强生医疗和其他几家涉足医疗领域的企业,都牵涉到张敬礼。媒体报道称,张敬礼在国家药监局四名副局长中排位第一,是副部级官员。除张敬礼已被“双规”外,另有十余人曾先后接受相关调查,其中既有药监局内部人士,也有相关企业人员。

  强生中国公司未作评论

  早在2005年,强生医疗器械公司生产的20个批号的稳步倍加型血糖仪及7个批号的随手测型血糖试纸,因显示数据缺失故障和试纸不能正确显示读数问题而向消费者发出召回通知,对此,强生公司表示消费者只能更换不能退货。

  2007年,美国强生公司主动向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披露,其在海外两个市场很小的国家内的子公司可能存在与医疗设备销售相关的“不正当支付”行为。在强生公司主动承认公司自身的贪腐行为的同时,该公司医疗设备及诊断部门全球主席迈克尔·多默离开了公司。

  时隔短短三年,强生医疗器械公司再次被曝出疑卷入在华行贿案丑闻案件中,此事也引起一片热议。昨日,该公司有关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不清楚此前媒体提到的中纪委查办医药企业行贿案件调查,公司对这种猜测性的报道不予评论。目前无法对此案件涉及的过多问题发表评论。

  新闻链接

  屡禁不绝的跨国公司在华贿赂案

  案例一:戴姆勒曾在1998年至2008年内,向中国官员和企业主管行贿417.4万欧元。为此,2010年3月22日美国司法部将德国戴姆勒集团、戴姆勒-克莱斯勒中国有限公司、戴姆勒俄罗斯公司以及戴姆勒在德国的出口贸易金融公司告上法庭。

  案例二:去年7月,澳大利亚力拓公司前中国区首席代表胡士泰等4名在华员工,因涉嫌采取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中国国家秘密而被刑事拘留。随后,4人又被查出从中国多家钢铁企业手中收受贿赂,并在2010年3月底的一审中分别被判处7到14年的有期徒刑。

  案例三:雅芳在开始于2008年的内部贿赂调查中,将4名高管停职,其中包括3名中国区高管。其过错包括为与雅芳业务相关的中国政府官员出钱,赴境外旅游。

  案例四:2006年毕博会计事务所为西门子出具的一份审计报告中所列出的“可疑支付”,使得德国检方开始对西门子进行大规模的商业贿赂调查行动。随着调查的深入,西门子中国子公司也牵扯其中。虽然该案最终以西门子交付8亿美元的罚金与美国当局达成和解,但却无法弥补其因此而付出的巨大商业以及声誉的代价。

  律师看法

  应严打外资“行贿”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过去不少外国公司、外国机构在中国都是享受超国民待遇,所以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对这种商业贿赂问题处罚力度不够。这种局面从”力拓案“以后有所改观,社会公众对外企的这种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应进行严厉打击的问题上,形成了很大的共识,认知度上大大提高了。

  在中国,行贿国家干部,执法部门在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就是《刑法》。我们法律的规定是清晰的,这不是无法可依的问题,而是有法可依,但是执法不严的问题。

  在欧美国家,法律相对比较完整一点。若跨国公司在海外犯罪,本国是同样要追究其责任的,这里不单是属地原则,更有属人原则。过去,中国企业也发生过多起进行海外商业贿赂,继而被国外禁入的情况,我们国家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中资企业外出也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打压商业贿赂。

  对此,宋一欣呼吁国家应该对这种外资企业进行商业贿赂和行贿国家官员干部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的制度,从而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每经记者何珺对本文亦有贡献)

(责任编辑:魏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