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推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缓解看病贵

 技术支持     |      2012-12-29 11:21

5月11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厅获悉,《关于进一步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出台,35项医学检验项目及医学影像检查,在全区三级医院和三级以下医院之间互认。医生重复检查须向患者说明复查原因。

  35项检验实现互认

  重复检查一直是导致"看病贵"的一个问题。《指导意见》选择稳定性好、质量能够监控、费用较高的检验项目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互认,减轻患者的看病负担。纳入互认范围的检验项目见附表。

  各医院要在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上对纳入互认的检验项目前标注"*"号,并在备注栏注明"广西互认检验项目"。互认项目在全区三级医疗机构和三级以下医疗机构认可。

  8种情况不在互认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对纳入认可项目和适用范围的外院医学检验结果,由诊治医生结合医学科学规律和诊疗需要,判断是否互认。需复查的,须向病人或家属明确说明,并将复查依据在病例中予以记载。

  有8种情况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

  1.因时间推移或病情变化,检验结果当前已不具备临床参考价值的;

  2.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3.对做出临床诊治决策具有关键意义确须复查的;

  4.因诊断治疗需要连续观察的;

  5.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的检验检查;

  6.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

  7.患者或其家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

  8.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各医院水平不一成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