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医保制度与城乡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

 技术支持     |      2012-12-29 11:12

 昨日,记者从省医改办获悉,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医保制度与城乡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就开展医保制度与城乡医疗救助有效衔接的有关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通知要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医疗救助的方式,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门诊救助、参保参合救助、其它特殊救助为辅。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治疗费用、门诊治疗费用或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一定数额的救助。同时,医疗救助对象在住院和门诊治疗期间,享受济困病床等有关优惠政策。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救助对象个人自付费用的40%—80%确定,个人年度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原则上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相一致。

  同时,为推进医疗救助与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效衔接,实现救助对象住院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在住院时,享受城乡低保、五保的患者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有效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其他困难对象须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情况认定证明”,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安排住院治疗。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民政部门进行衔接,患者出院时,只需交纳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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